安硕信息牛皮被捅破,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呢?证监会拟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于涉足其中的证券机构分析师,公告并未透露出更多信息。
如此处罚相对于其恶劣的信息造假行为而言,显然有失之于“轻”之嫌。但证监会对此已经算是顶格处罚。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不少证券界及法律界人士频频指出,现有《证券法》对违规行为过于“仁慈”,尤其是对虚假陈述、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现有处罚标准已不适合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导致某些存在重大信息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东窗事发后所承担的违法成本与其造假暴利不成正比。安硕信息作为去年A股第一高价股,部分原始股东曾减持套现,赚的是盆满钵满。而为此买单的又是不明真相的广大散户。如今的数十万行政罚款,显然与公众和舆论期望值相去甚远。
信息造假处罚不能再隔靴搔痒,监管层应尽快就《证券法》相关法规予以完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且要进一步强化违法责任人的法律问责,打破目前“罚几个钱了事”的监管瓶颈。
更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信息造假,属于直接责任人。但那些外围为其吹捧呐喊的间接造假者,也必须承受更为严厉的处罚。比如那位深陷其中的证券机构分析师,证监会调查结果居然隐其名,显然难以起到对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威慑作用。要知道,在不少上市公司的信息造假现象中,个别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沦为其虚假信息向外传递的帮凶,其违法行为就该被曝光,其所在证券中介机构也应承担管理失位的连带责任,如此才能形成对信息造假链条的全方位监管。
吊诡的是,证监会对于安硕信息的处罚决定刚刚公布,安硕信息6月15日股价却走强。或许,这也是对安硕信息造假成为“A股王”,居然能基本做到毫发无损,市场的某种反馈信息吧?如此怪象,只会让监管公信力受损、当初被安硕信息所坑的中小投资者心寒。
- 多部门群策群力妥善处置不良债务
- 美联储拼加息试图“左右”金融市场 央行拼改革化
- 流动性“中考”无虞背后折射出实体经济复苏之难
- 理顺货币流通渠道更为重要
- 邵宇:需要重新审视中国股市功能定位
- 保险众创空间: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形态
- 监管重拳出击 互联网金融开始退潮“裸泳”者现真
-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全新生态
- 投资者不要被MSCI指数牵着鼻子走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