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起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两被告将支付500万元,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与中国绿发会共同管理、使用。案件受理费及中国绿发会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6月1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北日报》上,公告了该和解协议的内容。
该协议要求,两被告在该协议签订后45日内注入500万元到专项资金账户,该专项资金被称为“峡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首期500万元,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绿发会、湖北宜化化工公司、湖北宜化肥业公司、当地环保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使用。
因湖北宜化化工公司保险粉生产线对环境污染的危险行为已消除,该协议要求,湖北宜化肥业公司逐步对案发磷石膏渣场进行覆土,在使用期满后2年内完成全面覆土工作,达到适宜于植物、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4月9日,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发布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的公告》称,该公司收到收到一份《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初7号《应诉通知书》。中国绿发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中国绿发会认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导致废水渗入磷石膏,污染面积达500亩,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水库和长江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该公告披露,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据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官网信息,该局2015年9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256号)》,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保险粉厂停产整治。
该决定书显示,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项目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官网显示,仅2015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收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改环境违法问题及行政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通知和决定书6份,分别为“关于责令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环境违法问题的通知(宜市环法〔2015〕175号)”、“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211号)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5〕XT001号)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责令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环境违法问题的通知(宜市环法〔2015〕248号)”、“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5〕255号)”、“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5〕256号)”。
这些通知和处罚决定书披露,除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13厂区造气工段煤棒烘干炉除尘设施(旋风除尘)不能正常运行,部分烘干煤棒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公司保险粉项目生产产生的硫磺滤渣和残液过滤渣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而是送到公司老股份厂区造气工段掺入原料煤进行使用,且未按环评要求建立硫磺滤渣和残液过滤渣贮存场所。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北省一家上市公司,隶属于中国企业500强之一的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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