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6月1日起,我国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市场形成药品的价格。同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由此,我国药品定价政策开始改革,药价从政府定价转向市场主导。
从改革的效果来看,药价总体上比较稳定,没有出现药价集体上涨的情况,但药价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国家发改委表示,药品定价放开之后,从市场监测和社会反映的情况来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确实存在少数药品价格不合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价格虚低和虚高并存。价格虚低影响了药品正常生产供应,价格虚高则加重了患者负担。
应该说,药价放开是要发挥市场在医药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同时,对政府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挑战。为了防范可能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药价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此,政府必须设计出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药价稳定在合理区间。
事实上,在去年药价改革方案发布的同时,国家发改委就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表现形式,建立了以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为平台,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要求各地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有针对性的药品价格重点检查。
在药价改革一周年之际,国家发改委再次布置药价专项检查工作,反映了药价监管的艰巨性。必须看到,药价改革方案出台只是改革的开始,决不意味着改革结束,只有建立起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才是药价改革最终成功的标志。
此次,国家发改委指出,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医药行业正处于深刻变化之中。开展药品价格检查对于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国家发改委部署了专项检查,并明确了要重点查处的七项价格违法行为:(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近期,原料药、药品市场出现一些价格违法行为,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增加了患者负担。据媒体报道,药价放开后,部分药企谋求原料药垄断,以期获得垄断利润。特别是有些原料药的生产厂家较少,厂家生产出这些原料药后,并不直接卖给下游的制药企业,而是先卖给独家经销商,然后再由独家经销商转手卖给制药企业,同时药价也随之成倍上涨。对此,国家发改委已对五家药企开出了自药价放开以来的第一张反垄断罚单。
可以预见,此次药价专项检查有助于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定价行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药价秩序。同时,也有助于了解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进一步建立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最后,需要指出,药价监管涉及到多方利益,药价是否合理,不仅影响医疗保障制度,也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仅靠发改委很难真正解决,还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协同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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