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属性是什么?
在此次事件中的百度搜索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属性,是单纯的一家企业;还是一个平台,一个载体;还是具有社会公众性的特殊经济组织形式?百度搜索到底是完全以经济性为导向,还是以社会性为主?是应该强调盈利性,还是应该突出公益性?在社会性与经济性,以及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如何平衡?
如果百度搜索在属性上是经济性和盈利性为主,它就应该是一般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政府只需要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管理。如果百度搜索是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经济组织形式,必然需要政府对其设定开办条件和准入门槛;必然需要政府加强监管,维护开办和交易秩序。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准入门槛?
百度搜索包括百度公司、广告企业和用户,是基于互联网、多主体聚集的公众场所,具有平台性、社会性、公益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因而,作为举办主体的百度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硬件和配套设施要求,以及管理、服务、维护正常秩序能力等软件标准。即,鉴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平台举办企业需要有准入门槛和退出的标准和机制。在相关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对平台举办、管理资质也没有要求,整体上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处于无门槛的状态。进而导致互联网平台的盈利性增强,社会性、公益性弱化,平台举办方责任弱化,甚至市场秩序处于混乱状态。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履行了主体责任?
百度搜索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代表,从“魏则西事件”中可以看出,没有担负起应尽的主体责任。由于没有担负起明确的主体责任,自然而然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平台经营管理在社会性与盈利性之间更多的倾向于盈利,忽视了应负的社会责任和管理规范的责任。在盈利需求的主导下,对平台上广告企业的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履行管理职责。
互联网平台企业该如何监管?
第一,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的平台、管理和服务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众性等属性,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因而,它不能等同于一般法人企业,应该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具备能够为其他合法主体提供聚集,进行公平、自由交易或服务的平台的能力。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是基于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为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提供系列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
第二,强化信用监管和企业自律。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信用,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提升对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分析能力,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三,培育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在目前政府简政放权执政的趋势下,在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模糊地带需要中间组织来承担起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是实现政府和市场无缝隙衔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肩负起自治自律的主体责任,共同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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