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天津公司享有电影《金陵十三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诉称,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云网盘在其网页版、手机客户端和iPad版的“达人推荐”及“热门资源”中均提供了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百度云服务的提供者,在其网页版和手机客户端中,虽然并未直接上传涉案电影,但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在“达人推荐”页面对明确标注提供“手机电影下载”的用户进行了推荐,并在iPad版的页面首要位置对未经任何备案的7060影视网进行了推荐和链接,百度公司的该种行为虽然并未直接对电影作品进行推荐和链接,但其所采取的通过对侵权用户及侵权网站进行推荐的方式,客观上增加了涉案作品被侵权传播的机会和可能,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乐视天津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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