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来说,“低价游”没有原罪,如果是合理理性的“低价游”,还是可以倡导“薄利多销”的。但遗憾的是,一些旅行社之间的非合作竞争,已经完全步入非理性的境地,甚至到了“零团费”“负团费”的境地。此次曝光的“低价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除了这样隐性的消费陷阱,一些导游甚至就是赤裸裸地要挟与恐吓,最终让“低价游”成为众矢之的。
事实上,对于“低价游”,国家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足够完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蓉扣等不正当利益。就此来说,“低价游”无疑是违法的。此外,2015年,针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旅游团及其所带来的强制购物、消费等问题,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这样的“双罚制”,同样是有力的震慑。
遗憾的是,法律与制度的规定是一回事,现实的落实与执行则是另外一回事。若是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真能落到实处,当前这样的“低价游”事件,又怎么可能发生呢?可以说,“低价游”之所以层出不穷,就说明对法律的执行、对制度的遵循,还远远没到位。具体来说,就是旅游市嘲黑名单制度”、异地监管等没有跟上,对一些违规旅行社和导游的处罚偏弱。有这样的现实,“低价游”屡禁不止便不难理解了。
对于“低价游”等旅游乱象,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认准“打蛇打七寸”的原则,将重点工作落在对法律与制度规定的落实与执行上,确保制度与法律的公信力。只有依靠法律与制度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根治“低价游”之类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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