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田地膜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都明确了处罚标准,对未履行回收责任的企业也将处以罚款。同时还细化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属于管理部门的问题将追究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引进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并逐渐在玉米、棉花、花生、蔬菜、烟叶等作物中推广应用,这一技术使我国农作物的产量得到大幅度提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被人们称誉为农业上的“白色革命”。
然而,地膜的广泛使用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农用塑料地膜是一种高分子的碳氢化合物,在自然环境条件下难以降解,地膜残留逐年增加。虽然我国地膜标准规定厚度为0.008毫米,但同时规定误差正负0.003毫米均属于合格产品。出于降低成本考虑,大量超薄膜被使用到农业生产中。
耕地土壤中的残膜量不断增加使土壤环境恶化,土壤含水量下降,板结且肥力下降。据测定,播在残膜上的种子,烂种率可达6.92%,烂芽率达5.17%,减产量为12%左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刘锦森说,地膜回收难最主要原因就是太薄,没等回收就已经破裂成碎块。“本条例明确规定,新疆所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地膜是指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的地膜,这就给地膜的厚度和强度设了一个下限。”
刘锦森强调,对受理举报的部门不再是笼统地规定为有关部门,而是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目前自治区农业厅扶持的废旧地膜回收企业有66家,遍布全区62个县。“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农业厅将在每一个县扶持1家废旧地膜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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