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蒋某在“去哪儿网”上购买了2000多份“无锡市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的酒店团购券,价格每份18元,蒋某说自己支付了相应的团购款项,并收到了“去哪儿网”发出的电子团购券,但“去哪儿网”单方冻结了全部团购券,同时未经蒋某同意单方退款,使得团购券无法使用。与蒋某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另外四名消费者,涉及团购券一万多份。五名消费者将“去哪儿网”经营者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无锡市行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继续按照“去哪儿网”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并要求“去哪儿网”赔偿相应的损失。
昨天,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蒋某等4名消费者与“去哪儿网”达成的团购券买卖合同,理由是如果以18元的团购券购得服务,将造成合同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严重不对等。另一名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蒋某等4名消费者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对此结果,去哪儿网方面表示,“因为这个事情其实我们企业实际是受害者,我们一切都以法院庭审结果为准。如果对方上诉,我们会积极应诉,这个恶意事件我们是不会容忍的。”
一审过程中,“去哪儿网”方面称其公司员工在修改酒店团购标价时操作错误,将原本应为109元的成本价错标为7元,随后系统自动生成团购价仅为18元。但当把错误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给酒店经办人时,酒店对变更后的价格进行了回复确认。事发后,7天酒店不同意“去哪儿网”按7元进行结算,要求按照成本价109元进行结算。双方经多次沟通,“去哪儿网”以原成本价109元与7天结算了部分团购券。但对蒋某等5人购买的一万多份团购券,“去哪儿网”认为是五人与酒店恶意串通,目的是赚取差额利益。“去哪儿网”方面指出,五人均是购买当天新注册的用户,购买团购券的时间段也是相同的,IP地址也存在问题。
蒋某等人委托的上诉律师张继军不认可这个说法,“一审法院也没有认定我的当事人跟酒店是恶意串通的,他只是说你们的注册时间一致、IP地址一致,所以他得到的评价是否定性的评价,所以恶意串通从法律上来讲是不成立的,至于IP地址相同或者说注册地址相同,这个我也问客户,有可能是他们去酒店住宿得到的这个信息,也有可能这个酒店的IP地址本身也是开放性的,现在每个酒店wifi都是开放的,有可能是个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即使是他们是商量好的,那他们有什么问题呢,我认为也是没问题的,团购价钱便宜嘛,一起去购买,有问题吗?在法律上来讲,我认为是不能判断他这个行为是可撤销的。”
据了解,案件二审将于5月10号开庭,是否会维持原判?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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