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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