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指出,一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此次国务院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当时的条例规定对疫苗分两类加以管理,第一类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该条例率先确立了第二类疫苗市场化流通经营模式:疫苗生产厂商可以向接种单位、疾控机构或疫苗批发商从事疫苗销售活动,希望以此来改变以往疫苗专门由疾病控制机构供应的垄断局面。
条例实施后,虽然疫苗的垄断局面被打破,疫苗供应渠道增多,有利于疫苗的推广与应用,但由于第二类疫苗供货商不止一个,进货渠道复杂,进货环节不透明,增大了疫苗监管的难度,也容易让疫苗非法经营者钻空子。
对此,国务院及时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堵上监管漏洞,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这样疫苗流通途径变得简单明了,当疫苗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后,疫苗在各级疾控机构进行流通,并最终派送到接种单位,容易保证疫苗的冷链运输等环节都有记录,有助于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还针对某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疫苗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对一些疫苗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纵容默许等情形,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问责力度。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目前,已有17个省份357名公职人员被问责,问责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速度之快,罕有先例。
总的来看,此次国务院从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到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再到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都意在强化制度监管,保障疫苗安全,以杜绝问题疫苗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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