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该负责人介绍,“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该负责人还表示,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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