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近日,安徽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存在部分诉讼赔案未按照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支付理赔款等行为,对其罚款10万元。
安徽保监局在抽查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时发现,公司2014年至2015年6月的诉讼赔案,有部分案件未按照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支付理赔款。另外有部分可以确定车辆损失数额的车险案件未及时支付。
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安徽保监局审核后认为,个别案件确因该公司无法控制因素未及时支付,应予以扣除,但涉及金额小,不足以影响处罚幅度,因此维持原处罚意见: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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