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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现状:融资不易 破局难

金融投资  2016-4-5 14:47:44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3月10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透露,旨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维权难等困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已经形成,并将于今年10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进行最后阶段的草案征求意见。

 

  3月10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透露,旨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维权难等困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已经形成,并将于今年10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进行最后阶段的草案征求意见。

  乌日图在记者会上说道,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这部法律由财经委员会从2013年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修法工作,具体内容主要针对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负担重、技术研发能力弱以及维权难、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是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次比较全面的细化和补充。

  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仍存

  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启孝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道:“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可以归结为中小企业不容易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从财务指标、担保条件、融资利率等。此外,还源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缺乏安全感、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企业违约处理方式和经办人员问责方式。”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会欣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虽然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是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与扩大。

  首先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95%的融资来源于向金融机构借款。银行信贷虽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却很少。各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即使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还是普遍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向小企业放贷,导致为大企业锦上添花有余、为小企业雪中送炭不足。

  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使其只能满足少数渴望融资的中小企业需求,不可能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此外,中小企业的非正规金融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这些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是融资成本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贷款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一般占融资成本的20%;担保费用,一般年费率在3%;风险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中小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以1年期贷款为例,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9%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40%以上。由此,高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最后是金融产品缺乏弹性,在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公司账户与管理者账户混同,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无法达到银行要求的财务数据,就会导致其伪造变造财务数据,造成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的产生。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婧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困境,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融资渠道狭窄,银行信贷仍是主要渠道,抵押和担保贷款是主要贷款方式;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由于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或由于信用严重缺失,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使银行放款不积极或无法按照审批程序放款,导致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担保服务滞后。

  “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自身规模小、资产少、负债率高、担保能力弱以及管理者素质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内部因素,又有银行贷款风险大、成本高以及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外部原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曾昕杰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政策仍须完善

  “现行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也有详细的规定。”陈会欣律师对《法人》记者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就规范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而《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做出了规定。

  2006年,为了切实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支持的可操作性,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规定银行对小企业授信时,应根据小企业经营特点和业务风险,实行有别于大客户的差别化管理,尤其对于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授信环节,并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这意味着在小企业贷款业务中银行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同时,也表明了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所持的态度。

  2008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但曾昕杰同时表示,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保证,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法律问题存在。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

  “加之中小企业由于法律保护意识不够,在劳动关系管理、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在融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在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得不到必要的法律保护。”曾昕杰表示。

  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除了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中小企业宽松的贷款、税收环境等外,还应在法律层面进行有效构建。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应在公司管理、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提高规范意识,诚信经营。

  她进一步举例说道:“比如说某个网络公司由于公司发展需要融资500万,由于缺少抵押物,从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需要寻找社会上的风险投资或者相关合作。而为了获得相应的资金让企业得以生存,不惜出让公司占大比例的股权,失去股权控制的公司,很可能会偏离公司原本的发展方向。”

  融资难破局不易

  “就立法而言,应该考虑推出符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区别于国企、大型企业的融资方式;考虑如何解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违约后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经办人员问责方式,让金融机构经办人员敢给中小企业融资。”蔡启孝告诉《法人》记者。

  陈会欣亦认为,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需要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形成合力。中小企业要加快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改变以往家族企业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综合采取上市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产权交易、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渠道。这样,既可缓解流动性趋紧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又有助于中小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善,实现中小企业产业群的稳定健康发展。

  “要形成多层次的‘金字塔’式的资本市场体系和银行体系,改变我国当前主板上市公司多,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少的‘倒金字塔’的不利于‘扶小壮大’局面,通过发展股权融资和‘新三板’及科技社区银行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陈会欣说,还可以通过政府提供担保和各个层次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解决信用不足、信用能力比较低的问题。同时,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成立政府基金、提供各种各样的政府担保以及减免中小企业税收等方面的措施,能推出更加有弹性适合中小企业的产品。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资金来源。

  现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出台十多年,在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后,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现行法律做了一次比较全面的细化和补充,将更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刘雅婧对《法人》记者建议道,首先应该构建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提供企业资信数据,帮助银行精准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改革信贷融资体系;其次,创新金融产品,采用更加灵活的抵押方式,放宽抵押资产范围,探索采用无形资产、股权、商业汇票、应收账款、项目和在建工程等多种抵押方式;第三,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在10%~11%左右,算上发行成本,大概在13%,其成本中小企业可以接受。更主要是私募债对募集规模、企业资格的要求都比较宽松:第四,完善资本市场。完善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降低上市门槛,建立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严格退市机制。通过挂牌新三板融资是中小企业触手可及的方式,新三板分层机制今年5月就要开始正式实施,可以提高资金流动性,满足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优化完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民间融资渠道正规化,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集资、合法借贷间的界限。

  刘雅婧同时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精神和纲领性指引,但条文偏重原则性,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难度大,应当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迅速建立与之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出台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规定,且适应地方发展的实施办法。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中小企业的融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担保和直接融资还存在比较多的法律阻碍,相关法律还没有充分发挥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的作用。”陈会欣告诉《法人》记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这样的规定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虽说防范了融资风险,但也限制了其灵活性。

  多位受访者认为,除全面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也要为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制定。另外,还要建立和健全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规范。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现在还未出台,我个人认为应该让金融机构回归市场,不要把大部分融资都集中在国有控制下金融机构或者都融资国企、大型企业。”蔡启孝律师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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