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稿。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在昨日下午举行的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中,对有关修改情况一一作了说明。
对诺而不捐作了规定
《草案》第36条第一款对捐赠人捐赠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捐赠房屋的情况较为常见,建议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这一条规定的捐赠财产的范围中增加列举“房屋”。
《草案》第41条对捐赠人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对于备受关注的《草案》第60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个人求助不属慈善活动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据悉,《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将于16日提交大会进行最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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