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1月16日,央行下发《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通知》显示经过一年多准备工作,相关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央行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即境内代理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根据央行《通知》,境内代理行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单独开立“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应为清算行设立“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清算等其他用途。
同时,关于存款基数,央行规定,“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基数为开立全部账户或清算帐户中的人民币存款。而1月25日,境内代理行首次代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全部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首次代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清算行在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今后,央行将根据宏观审慎原则,按季评估和调整交存基数。
针对今后境外人民币征存款准备金,央行表示,将按季考核。《通知》显示,境内代理行、中国银行(3.450,-0.03,-0.86%)(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应在每季初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前述交存或代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划至中国人民银行。而当季初25日至下季初2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交存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全部帐户中人民币存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确定)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同时,央行《通知》也显示,如遇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境内代理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资金,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资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资金相应补交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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