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核巨灾准备金是指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经营核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核保险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核巨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独立运作、统筹使用的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核巨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保险机构应按照核保险自留保费收入的50%计提核巨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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