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已完成对上述案件的听证复核工作,并决定对10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1宗案件进行补充调查。10宗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5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7名责任人,罚款金额总计10878万元。
据发言人邓舸介绍,听证会上涉案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主要包括:违法减持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对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减持行为存在客观理由;减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与相关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地方证监局已经对违法减持行为作出监管措施,若再行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存在“一事二罚”的问题等。一些当事人还提交了相关增持材料,申请从轻处罚。
“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减持原因及目的、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并非违法减持未披露行为构成要件,不影响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认定。”邓舸称,处罚决定的作出,不仅是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裁判,更是对相关各方的告诫和劝勉。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吸取前车之鉴,认真履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事实上,减轻处罚的方式并非没有。9月18日,邓舸曾在发布会表示:“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会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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