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公司诉称,根据其公司与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签订的《数字版权作品授权合同》、《数字版权作品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书》,其公司拥有fresh果果的作品《花千骨》的电子版权及作者所有著作权的独立维权资格。腾讯公司未经晋江公司和作者授权,私自将《花千骨》改编成有声读物并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APP“企鹅FM”上架,侵犯了晋江公司及作者的合法著作权。晋江公司多次联系腾讯公司并发侵权通知,要求腾讯公司将《花千骨》在手机APP“企鹅FM”上下架,腾讯公司均不予理会。截止目前,此作品在“企鹅FM”上点击量为7594.4万,晋江公司已对该事实进行公证。
晋江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侵权事实明显,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按照每个点击0.1元进行赔偿(共计759.4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诉讼费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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