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原告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11年11月到2013年3月,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让他人为自己开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5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86.33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同时对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4.3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明星电缆表示,此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公司已在2014年度报告中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可能涉及的需补缴的税费进行了计提;同时,根据经办律师对于案件可能涉及的罚金判断情况,预提了10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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