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令人担忧的是,最近欧盟方面对中国公司收购德国企业采取了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措施。一是德国经济部以安全审查为由撤回了9月8日对中国公司收购德国芯片设备制造商爱思强(Aixtron)的批准,之后又拒绝了中国公司收购德国欧司朗(OSRAM)的子公司;二是欧盟突然叫停中国史上最大的海外并购,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430亿美元收购瑞士农药及种子巨头先正达(Syngenta)一案进行反垄断审查。
这些案件表明,一方面欧盟对中国企业近年来频繁收购欧洲企业产生了技术转移的担忧,另外一方面也可能是对中国发出信号,在对华战略中要求实行对等原则,即必须保证与中国的所有合作领域双方都有相同的权利。当然,这也包括了正在进行中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实质上,欧盟采取这些措施的背后是要求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核心是要求中国落实互惠对等原则。近年来,中国对欧盟的巨额投资创造了就业岗位并促进了欧盟经济的增长。欧盟认为,中国企业在欧盟建筑、金融服务、医疗卫生、保险、物流、媒体和电信等产业的投资均畅通无阻,基本上只限于反垄断和安全审查。相比之下,欧洲企业在华开展类似的投资均受到限制或被禁止。欧盟认为这一不够对等、互惠的局面不具有持续性,因此,要求中国政府应当遵循互惠对等原则,欧盟在不同场合中频繁提出以“互惠对等原则”向欧盟企业开放市场。
欧美对华的经济利益诉求包括诸多方面,包括希望中国扩大市场准入诸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政府采购市场、扩大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市场准入以及要求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外资也应当获得国民待遇、股权限制规定应当取消等。在一些战略性产业方面,例如发电、运输以及人寿保险方面,欧盟希望中国能够取消对外资最多拥有50%股权的限制。
实际上,我国与美国和欧盟正在商谈双边投资协定,采取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目标是尽早达成一个更高水平、涵盖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协定。迄今为止,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于8月21~28日举行了第28轮谈判,中欧双方则于9月26日举行了第十二次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并且已经进入了文本谈判阶段。欧盟最近高举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大旗,其背后的意图无非是以此施压,推行“互惠对等原则”。
其实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推行“互惠对等原则”是一种曲解。中国企业在欧盟的投资并购有助于提高双边的经济合作和平衡双边投资,有助于帮助那些面临经营困境的企业重新获得市场力量。我国也已经通过外商投资体制改革,实施负面清单模式,提高外资的市场准入,但也应当坚持欧美给予中国类似GATT第37条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以使得某些幼稚行业获得过渡期保护。另外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的不同,我国不可能完全对等地开放一些战略性新兴行业,而是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地对外实行开放。
安全审查和反垄断不应当成为推行欧盟经济政策的手段,欧美在要求中国提高外资市场准入时应当基于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其所声称的“互惠对等”开放并不符合我国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互惠对等原则”不应被僵化使用,双边投资协定理应是一个能够合理反映出双方利益、为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协议。一个成熟且全面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不应仅基于一方利益设定。欧盟不应以“互惠对等原则”为由阻碍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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