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同时指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自主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内跨区自主经营。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盐业体制改革的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开展跨省区市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通知》同时公布了全国范围内99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40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及31家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名单。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业内人士认为,食盐生产企业只能把盐卖给批发企业,产销矛盾突出,利益失衡;没有自主品牌,也不利于生产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发展。同时,食盐按行政区域分片经营,连跨县卖盐都不行,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不利于整个行业优胜劣汰、资源有效配置。此次两部门印发《通知》,为实质性落实《方案》关于产销一体和跨区经营有关规定提供了可操作、可落地的政策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强调,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据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体改司了解,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体系正在加快完善。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正在研究制定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盐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预计这些配套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前出台。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成《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废除。
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开展与各地高度重视密不可分。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建立盐业体制改革部门协调机制,内蒙古、上海等16省区市还成立了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省级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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