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尝店铺等固定场 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 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盛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广州召开全国食品“三斜地方立法座 谈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食品“三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地方立法步伐。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各地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修订,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等6个省份出台了食品“三斜的地方性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62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和《立法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三斜地方立法进程,到今年底前,各地将陆续完成食品“三斜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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