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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要求管理层冻结宝能表决权胜算几何?

其他行业  2016-7-26 16:47:18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万科向四家监管机构发出9000字举报材料,其核心是剥夺宝能系表决权,从而维护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万科能否如愿以偿呢?

 

  万科向四家监管机构发出9000字举报材料,其核心是剥夺宝能系表决权,从而维护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万科能否如愿以偿呢?

  万科公开发表了9000字的长篇举报《关于提请监管部门关注钜盛华及其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可谓是内容庞杂,但细究下来,笔者认为主要在宝能系的表决权上面。

  一,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1,九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

  2,九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

  3,九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比如,在第3点的合同瑕疵上,万科认为,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没有披露下面这六大重要条款:

  1.资产管理人、优先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托管人在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补仓、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及后果;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政策、投资限制或禁止条款;4.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约定(包括收益分配原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基准收益、收益分配的周期及时限等);5.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条款;6.违约条款。

  万科请求监管部门对钜盛华和九个资管计划之资产管理人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对查实问题责令改正。在改正之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万科缘何十分在意宝能的表决权,因为为了对抗宝能这个野蛮人,万科不顾华润反对,强势推进与深圳地铁的并购方案,而这一方案目前因宝能和华润反对而难以顺利实施。在董事会表决会议上,华润投出反对票,但因为某独立董事关键一票而陷入不断纷争,董事会最终结果也尚没有最后定局,更为关键的是此方案尚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宝能系持股高达25%,是不是继续增持目前尚没有公开消息,但宝能如果能筹措到资金,相信会继续增持扩大话语权,在反对万科并购深圳地铁这一问题上,华润与宝能有着共同诉求,华润已经声明将在股东大会上投出反对票。并因此被质疑为一致行动人。

  据证券日报,6月23日晚间,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本次预案将大幅摊薄现有股东权益和上市公司收益,我方明确反对万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后续在股东大会表决上将据此行使股东权利。” 在“宝能系”发出声明后不久,华润也作出了三点回应:第一,华润支持万科与深圳地铁在业务层面的合作,反对万科管理层提出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预案;第二,华润对万科董事会在审议及表决重组预案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已发函向两地监管机构反映,并质疑议案审议过程的合规性及议案通过的有效性。

  目前宝能和华润持有万科股权高达42%以上,因此只要宝能系在万科股东大会上拥有表决权,万科要想在股东大会通过增发股份并购深圳地铁就不存在任何希望,万科要想推进深圳地铁成功入驻,只能让宝能丧失表决权,一旦宝能丧失表决权,华润就没有回天之力。

  但是在中国实施的是同股同权,只要股东持有股份,就会享受相应的权利,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共益权按照百度百科说法是以公司的利益并兼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与质询权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表决权,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这是对股东付出资金购买股份行使自己正常权利的一种肯定,而一般来说,固有权属于共益权,因此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与质询权等是不可剥夺的。

  至于说道宝能系全部质押万科股票是不是可以剥夺其表决权,按照有关规定,只是自益权中财产权的一种股份转让或者是赠与等属性的一种处理,并不妨碍持有人行使其固有的共益权,或者说表决权和提案权,那么股份持有人的质押权又该如何处理。按照笔者理解,那完全是持有人的一种权利,何时质押,质押多少,质押给谁,无需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上市公司用于信息披露即可。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违规违法者,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只要管理层认定宝能系收购万科股价违反有关规定,就可以剥夺宝能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但是截至目前证监会并没有认定宝能系增持万科股份有任何违规违法之处,因此宝能系的表决权是不能够被剥夺的,所以万科就向证监会发出举报信,要求证监会进行核查,万科举报宝能要求管理层冻结其表决权而不是自己剥夺其表决权原因就在这里,但是核查期间,宝能系有没有表决权,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宝能系有没有约束力是值得商榷探讨的。证券法213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是针对明确的违规行为而制定,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是针对提案而规定的,也就是说认定宝能违规违法的话不具有提案权,也就是没有提罢免经营层的权力。

  因此万科的诉求是不是能够成为一种事实,是颇费思量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在证监会认定宝能违规违法以前从法律上讲不能剥夺宝能的表决权,因为证券法213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都是针对有结论的违规行为而制定,而这又关系到万科与深圳地铁合作能否顺利推进。万科是暂时搁置重组方案,还是暂时搁置股东大会,等待证监会调查结果出来,但这个调查时间将会十分漫长,而重组方案又不可能长期搁置,深圳地铁可能等不起,万科也等不起。还是强势推进股东大会强势剥夺宝能系表决权,这样的话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因此笔者的观点还是双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为最佳方案!毕竟和为贵,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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