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细则明确规定了653项行政处罚职权涉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依据细则,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或者暴发例数大于5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细则中对医师和护士的职业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医师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导致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3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一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吊销参与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依据裁量规则,当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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