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买者自负卖者尽责
据了解,新的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做了法律规定,它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让合法与非法私募募集有了正式界定。
“私募募集行为的规范也解释了行业的三大问题:谁可以“私募”(私募基金是谁)、向谁“私募”(钱从哪里来)、如何“私募”(钱到哪里去)”,某私募合伙人表示,法规不仅明确划分了合法和非法私募行为,同时保护了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托文化中有一句话,‘买者自负、卖者尽责’,今后这句话也可以成为私募文化的精髓。”
投资双方都有明确界定
“新规对可从事私募基金募集的主体采取了极为狭小的界定方式限定,只有三类主体有资质即只包括三个主体”,该私募合伙人表示,其一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其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即基金销售机构),其三是除了基金销售机构之外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以往,由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导致的投资风险时有发生。因此,新规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也有了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者。
“私募基金有其专业性,但事实上,现在不少投资者完全就是门外汉,只看到其高额的投资回报就往里冲,最后血本无归。”金融律师王燕提醒,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王律师表示,在对个人的要求中,金融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新增24小时“冷静期”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不仅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规。
据了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对此,王燕律师认为,这是冷静期制度首次亮相。“目前私募市场良莠不齐,不少销售人员利用各种方法使投资人失去自主判断能力,做出冲动的投资决定”,王律师表示,引入投资冷静期的规定,给投资人提供单独思考和自我分析判断的时间,有利于日后减少纠纷。
此外,《办法》第二十二条强调了推介材料必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还从反面规定了禁止的推介行为和禁止的推介载体,强调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推介渠道必须经过特定对象确认程序。“过去由于监管态度上的不清晰,私募行业基本上不敢或不能宣传,允许合法宣传无疑是进了一大步。”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对私募机构是一大利好,不仅能宣传还清晰地划定红线:推介时不能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高收益、无风险”等误导性措辞,不能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措辞,不能采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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