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银监会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工作,符合我国当前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推动我国“双创”经济战略实施及其目标实施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此次民营银行设立的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对平衡地区间金融服务要素、有效改善地区间金融服务差异、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也应看到,监管部门已在民营银行审批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在准入条件的掌握上相当科学,如规定民营银行必须具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色、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等六个条件。从已开业的五家民营银行的经营状况看,基本体现了监管精神和要求,经营平稳,风险防控较好,经营效益较为可观。这为我国今后创设更多民营银行提供了成熟的经验及监管方式。
随着我国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的出台,各种“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被进一步打破,民营经济将迎来发展的春天。但笔者认为,在民营银行设立上,依然要坚持严格准入审批标准和风险防控,其监管最大的立足点不在量而在质,不在多而在“专”。
从已设立的首批五家民营银行来看,业务发展在“专”上得到了一定体现,但如何把“专”字做活、做深、做精、做实,仍存在一定差距。但“专”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复杂的,其精髓在于摆脱过去商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的格局,聚集起单一、全新、具有活力的金融服务动能。从目前看,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金融服务方向要专一,防止经营偏离正轨。即未来无论新设民营银行有多少,每一家都必须有自身特定的金融服务方向、明晰的金融服务责任和使命,消除金融服务的“模糊地带”。同时,要加大科技、资金、人力等资源的投入,使其在每个服务领域做大、做强、做细,做出特色,最大限度体现金融服务的差异性。
其次,金融服务模式要专一,防止陷入同质化竞争怪圈。未来新设立的民营银行,无论创新多少款金融服务产品,每一款产品应针对自身服务领域的特定服务对象,并将服务效能最大化,消除金融服务产品趋同甚至是相互模仿的现象,充分体现每家民营银行金融服务的灵活性、有效性和现实性。
再次,金融服务理念要专一,防止经营错位而重陷无序竞争状态。即未来新设立的民营银行应信守经营承诺,坚定自身经营方向,不为外在各种利益所诱惑,消除见异思迁行为,在自身服务的领域深耕细作,认真开拓市场,大胆开发新服务潜力。尤其要加强与各类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制定自身发展战略,从而立足于中国乃至世界银行业竞争之林,最大限度地释放金融服务的能量及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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