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日益成为企业对员工的激励机制,被众多企业逐渐纳入福利体系,对员工个人而言无疑提供了额外的疾病补偿保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起先后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在试点地区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均可按照规定程序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包括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在内的31个城市。
什么是符合规定商业健康保险?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具体条件。
如何确认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享受优惠政策?
保险公司须经《保险法》规定程序,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上报保监会进行审批。然后,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生成“一人一单一码”的税优识别码,并下发给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税优识别码是识别纳税人能否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什么样的纳税人适用优惠政策?
纳税人凡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均可适用该优惠政策。
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凭证和保险发票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分为三种情形,税前扣除适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的,个人应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如果个人变更了工作单位,应及时向新工作单位提交保单凭证和保险发票,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和发票的次月起。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的,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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