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十一个部门出台《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完善行政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多角度、多方面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行业良性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很强,增加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管机关以及社会公众仅从广告无法识别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将强调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其中,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将违法广告中涉及的媒体交由媒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金融部门将监管核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人行营管部门对认为涉嫌构成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非法从事征信业务宣传的,按规定移送侦查机关并通报相关部门。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金融行业相关经营者(广告主)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尤其非金融企业不得自行设计发布含有预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资类产品广告。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探索建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预防此类广告发布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实施意见》强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
《实施意见》指出,为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而金融行业组织、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拒绝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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