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线索对燕百配件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燕百配件在2013年5月从天津铭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取得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9811.97元,进项税额33968.03元。燕百配件将上述2份问题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共计33968.03元,相应成本均已在当年结转。
税务部门依法对燕百配件进行处理,将2份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33968.03元;取得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不予税前列支,调增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9811.9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0148.38元;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公司利用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虚列支出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并处以1倍罚款74116.41元;认定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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