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高远公司称,2001年7月该公司核准注册了“大导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
然而,公司发现,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产品,名称标识与“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该公司还利用“华为市场”等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等诸多渠道,宣传推广其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下载数量至少已达几十万次。
而华为技术公司则擅自将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产品安装在其生产的P8手机上,并在2015年华为P8手机全国新品发布会上,突出宣传该款手机自带的“大导演”软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介绍等方式,对该软件进行大量宣传报道,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
同时,奇鸟软件公司在其经营的“thinksaas”手机应用网站上,提供华为终端公司“大导演”软件的下载服务。
睿智高远公司认为,华为终端公司和华为技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奇鸟软件公司为侵权软件提供下载服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软件的扩散推广,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睿智高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声明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原喜达屋CEO加盟万达控股的AMC :对中国东
- 乐视复牌在即:两大瓶颈 一大战略
- 百度风暴背后:根源为竞争不充分 竞价排名处法外
- 光线传媒投资布局网络直播与网红电商
- 光线传媒1.3亿收购网络直播运营商 资本青睐直
- “土洋乔丹”纷争难了:商标权终极战在京展开
- IPHONE商标争夺结束 苹果被驳回新通天地获
- 学霸君诉百度旗下作业帮抄袭界面 索赔50万元
- 乐视商业模式频遭质疑 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生态圈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