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医生”“植物医生”“米洛医生”“瓷肌医生”……目前市面上以“医生”命名的化妆品为数不少,这些化妆品在业界被称为“医生”系品牌。而随着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一纸批复,这些化妆品将面临被迫改名的命运。而“医生”系品牌将何去何从,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化妆品将不得以“医生”命名
4月15日,广东食药监局官网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通知。《批复》重点要求各化妆品企业自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之日起,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
《批复》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备案申请一律予以退回。对于已备案产品(含尚未完成3个月内监督检查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医生”等相关用语的,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销已备案产品。相关产品完成备案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生产,之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将被统一注销相关产品,并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同时,对于已经进行备案检验对植物医生基本没有影响。”
经《化妆品财经在线》查证,植物医生商标确实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记录。不过,米洛医生以及李医生的相关商标,在网上没有查到。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注册成为商标,米洛医生、李医生这类品牌将面临被迫修改品牌名称的窘境。
据了解,现在很多化妆品品牌都是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同时使用。以李医生为例,李医生又称DR.Li,“Dr”这个词在中文中既有医生的意思也有博士的意思,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类品牌可继续使用英文名称,但需要把中文的“医生”两字去掉。
药品和化妆品的界限有待清晰
对于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医生”二字列入化妆品命名禁用语的做法,有业内人士表示,很明显,这是相关机构想要给化妆品和医疗用品之间划分出更明确的界限,连品牌名称都不能有丝毫的跨界行为。
上述人士还指出,事实上,此前相关法规中就规定了化妆品中不能使用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同时中国化妆品体系中也明确划分了药品和化妆品的界限,药妆这样模糊的概念不受法律承认。
据了解,一直以来,化妆品和药品混淆不清,因为分不清是化妆品还是药品,很多商家趁机“忽悠”消费者,国家食药监总局此前出台《化妆品命名规范》,明确规定化妆品不能宣称药用疗效,而“纯中药配方”“药用面膜”“瘦脸洗面奶”等诸如此类的化妆品名称以后将不能使用。
不过,《化妆品命名规范》并没有规定出现“药”字的产品名称都不能用。食药监部门人士表示,“中药”“中药配方”“首乌”等字眼可以出现在名称中,因为中药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而且也确实可以用在化妆品里,但是如果说是“药用”或不符合实际地夸大说“纯中药”等字眼就不能用了。
目前,“药房销售”“功效”“安全”几个关键词已经成为药妆的主要特征,许多厂家热衷于宣传这些卖点,而这也是众多消费者选择药妆的重要理由。记者发现,市场上多了一个“药”字的化妆品身价似乎也要比一般的化妆品高上一等。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药妆行业品牌竞争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药妆品以其独特功效而成为化妆品的一个分支,在国际化妆品市场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过去几年来,全球药妆品市场发展迅速,其增长速度远高于化妆品,主要因药妆品成分中添加有包括药物在内的各种活性物质,在国外被视为是一种具有治疗作用的化妆品。
而在药妆市场方兴未艾的同时,另一方面,关于药妆安全性的担忧和争议也未曾平息。作为监管部门的浙江省食药监局还曾出台过征求意见稿,建议禁止网络经营宣称的“药妆”类化妆品,认为“药妆”混淆了化妆品和药品的边界,“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药妆”是个“舶来品”,FDA(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定那些含有药物成分、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的产品为药妆产品,薇姿、理肤泉、雅漾等知名国际药妆品牌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成功,然而,目前国内对“药妆”概念尚无定论。
据了解,在我国的管理系统中,对于化妆品主要分为两类: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如果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应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这就属于化妆品类别,这也是其与药品的本质区别。而药妆虽然宣称添加有药物成分,但并不具备和药品同等的治疗效果,所以“药妆”这个名字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业内人士表示,国内《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没有“药妆”的条目,相对应的概念只有“特妆”,即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通常在外包装上须注明“妆特字”或带有“特”字样的批号。国外的药妆产品进口到国内也要按照国内的有关条例,分类为普通化妆品或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此,国内市面上号称“药妆”的产品到底是否具有相应的功效,从产品外包装上就可直接辨认:如果没有“妆特字号”的批准文号而只是“妆字号”,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和普通日化产品无异,一般企业很难申请到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批文,便只能用“药妆”概念打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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