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深圳作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又是如何处置的呢?
深圳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三十多年来,深圳的土地使用方式和年限几经改革。对于土地使用权,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住宅用地年限为50年,而商业用地的年限只有20年,因此,在2002年深圳便遇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深圳颁布了《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的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土地的使用年期。延长的方式之一,就是按照基准地价的35%一次性补交地价。
特别注意的是,2004年颁布的《若干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之前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现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相统一。通俗的讲,1995年是一个分水岭,1995年之前,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而1995年之后,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变成了七十年,《若干规定》只是让原来50年的使用权在补交地价之后变成70年,举例,今年3月,福田区长城大厦的一处80平米市场价约600万的物业,在补交了4万多元的土地价款之后,被深圳市规土委批准,将使用年限从原来的1985年到2035年,变为从1985年到2055年。业主是以35%的折扣价格补交了这20年的土地价款之后,将土地使用权从50年延长到了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即70年。
但归根结底,深圳的措施只是一个缓兵之计,还是没有解决70年后怎么办这一问题,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1995年9月18日之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政府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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