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并将自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上述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办法重申,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同时明确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为私募基金募集设置“冷静期”,成为新规的亮点之一。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此外,办法还为私募产品的宣传划定了“红线”,包括推介时不能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判断风险的措辞,不能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不能采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措辞等等。
在推介渠道方面,办法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除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外,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也成为“禁地”。
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3月末,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接近2.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逾2.75万只,认缴规模和实缴规模则分别达到5.7万亿元和4.6万亿元。
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受到诸多行业乱象的困扰。虚构背景或夸大资金实力,随意承诺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规范现象丛生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令私募基金行业形象蒙尘。
多位私募界人士表示,新近出台的办法立足于对募集环节的规范,以自律方式为私募基金筑起了“第一道防线”。这不仅有助于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对于塑造“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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