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底,原告李先生到被告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所属分店购买了由被告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每天好滋味”腰果47袋,每袋单价人民币66.9元,共计支付货款3144.3元,被告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购物发票。
随后,原告以其购买的47袋涉案食品预包装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也未标注营养素参考值%或NRV%,严重违反了中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部(现为卫计委)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强制标示的内容,二被告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货款3144.30元并支付10倍货款赔偿金31443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所购买的“每天好滋味”腰果14袋以证实其所购买的47袋腰果均未标示“营养成分表”,二被告认可原告14袋腰果未标示“营养成分表”,但对原告主张其余腰果也未标示“营养成分表”的事实不予认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另33袋腰果也未标示“营养成分表”,故法院仅确认涉案14袋腰果未标示“营养成分表”。
承办法院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依规,被告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涉案14袋“每天好滋味”腰果的生产者,并未在其生产的该预包装食品上标示营养成分表,违犯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其生产的涉案14袋“每天好滋味”腰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查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但其在涉案14袋“每天好滋味”腰果预包装上并未标示营养成分表,已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该食品,应当认定被告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系明知,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实际损失与价款10倍的赔偿金属于并列性请求,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不应以其遭受人身损害为前提。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货款人民币936.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9366元。
昆明中院认为,本案是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预包装食品上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违犯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的典型案例。法院经审理,依照《食品安全法》判决生产者、销售者“退一赔十”,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对净化食品生产、销售环境,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当日,昆明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还有昆明市民告中国联通、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按责赔付,无责免赔”无效等多个典型维权案例。
- 中百集团生鲜业务不及预期 永辉23人管理团队驰
- 为进口商品建“身份档案” 苏宁建跨境商品质量溯
- 1号店入驻电商存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拒绝赔偿消费
- 唯品会屡遭投诉假货问题 特卖模式陷入困局
- 华润万家2016年将关68家店 2015年旗下
- 陈欧遇信用危机:私有化价格遭中小股东抵制
- 家乐福连续四年实现营收及利润双增长
- 永辉团队入驻中百并开始改造行动 或挽其下滑业绩
- 中远布局比港 每年带给希腊51亿欧元收入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