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由于在银行贷款中往往涉及企业抵、质押物,其价值评估、抵、质押物储存等等都有极为严密的程序。但是,部分银行对此疏于管理,一旦发生抵押物价值不足,重复抵押等事件,银行的追债困难重重。
银行追责
2012年11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宝清县程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程达公司以1200吨价值1560万元的白瓜子作为质押担保,在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700万元。
由于涉及质押物仓储和监管,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和程达公司在2012年11月30日将质押物交由秋实公司监管,包括对质押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而秋实公司也为此出具了质物清单。
2013年3月,秋实公司职员发现质押物白瓜子有质量问题,口头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业务经理作了汇报,但是并未引起重视。直至2013年5月28日,程达公司该笔贷款到期,但是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全部贷款。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只能于2013年6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后,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程达公司申请贷款的实际质押物为白瓜子47.15吨,价值462070元,白瓜子杂物(白瓜子皮)440吨,无价值。
记者了解到,事发之后,程达公司法人裴宇被当地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但是龙江银行贷款仍无法收回。
值得关注的是,经过警方调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业务经理在程达公司贷款中,对贷款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质押物资料,原告单位只留存了相关复印件,未到出具资料的单位进行核实真假,也未对质押物数量和质量做鉴定。
由于龙江银行向程达公司讨债无果,就将矛头指向了秋实公司。“龙江银行方面认为秋实公司在监管质押物上存在过失。抵押物的不足,让银行蒙受了损失,也就将仓储公司告了。”一位知情人士称,“银行的请求是610万元本金损失和90多万元的利息都让仓储公司来承担。”
该人士称,秋实公司则认为银行贷款损失是由于借款方的欺诈和原告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银行方面没有按照银行贷款前调查相关规定履行程序,而仓储公司已经之前提醒了银行,起到了监管义务。
在一审判决中,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和秋实公司对纠纷的争论聚焦在仓储公司是否尽职上。而法院认为,龙江银行是在贷款到期之后才向公安局报案,而质押物品质和数量的变化并不是监管中造成,而是入库之前银行没有尽到再次核查责任。根据公布的判决,法院驳回了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的请求,而龙江银行的追债也更难了。
风险凸显
“在经济下行期,很多企业的贷款难偿,追债矛头直接就是对准质押物,也暴露出了很多银行在抵押上的操作问题。”一家国有大行人士称,“这不是个别案件,而是较普遍的现象。”
据他介绍,在银行贷款中,处置抵押物往往是最后一环,也就是企业实在无法偿还欠款,银行只能用物品来偿。“经济比较好的时候,大部分企业可能会偿还欠款,银行对质押物的把关可能就会松一些。但是,在经济不好的时候,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多了起来。”
“前两年钢贸行业中,重复质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多家银行因此受累,也就是对质押物的管控不严造成的。”上述国有大行人士认为。
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秋实公司纠纷并不是个例。同样是在2013年4月,2013年4月,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最高授信2500万元的协议,将公司所有的4471万元的铁矿设定为质押担保,交由中海物流公司储存监管。其后,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了2000万元的贷款,期限至2013年11月19日。
然而,江苏银行2013年9月17日在对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铁矿进行检查时,代理存储监管的货物却不见踪影,这场纠纷最终也不得不诉诸法院。
“银行的贷款是有严格的流程,由于质押贷款中涉及到第三方仓储公司的,就需要银行更加谨慎完善流程,贷前核实,贷后核查,避免一些企业违法钻空子。”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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