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大新华航空就已是海南航空控股股东,持有后者29.96%的股份。大新华航空方面称,考虑到中国民航业的长期发展趋势良好,海南航空未来也将持续健康发展,他们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达成收购股份协议。由于收购完成后,大新华航空直接及间接持有海南航空的股份将上升至34.8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新华航空的该次收购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不过,2015年3月2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豁免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34号),核准了大新华航空豁免要约收购海南航空股份的义务。
银河证券是该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其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称,本持续督导期内,大新华航空、海南航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控股股东大新华航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大新华航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海南航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海南航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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