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定义的对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将被谴责的行为有,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财报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财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及时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1000万元,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超过50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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