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确定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国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年沿海各省(区、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入海河流水质与 2014 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
2017 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指标);研究制订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指南。
2020 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地区环境容量、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沿海各省(区、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全国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 8 亿亩,湿地面积不减少;全国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 220 万公顷左右。
方案确定五大重点任务,包括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加强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保护海洋生态、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方案指出,加快化解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
方案还提出,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相关要求,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及其与城市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等,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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