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地税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两部门决定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予以从严执行。
《公告》明确,“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了解,该政策执行标准自昨日起执行。
地税部门解读,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
一方面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同时强调,结合购房资格审核中补缴社保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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