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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中国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将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13年7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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