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全民直播行业的到来,主流直播平台本身也希望让整个行业规范起来,扭转行业的负面形象。靠低俗内容发展可能在短期内成本低见效快,长期来看一定是限制直播行业发展的桎梏所在。
映客副总裁王昊接受采访时表示,“直播行业发展至今,一直被人贴着低俗的标签。全面的监管将帮助直播行业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我们(对监管)没有压力,只感觉到行业在变好。”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发布是直播行业全面监管的开始。相关措施将限制其它新平台的恶性竞争,行业格局会越来越趋于集中和稳定,有利于龙头直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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