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以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活力、内生动力和整体竞争力为引领,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重点任务,提出了一批近期可操作可实施,对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意义重大的政策举措,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主要包括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等。在东北地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法治东北”、“信用东北”建设。2016年底前出台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引导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合作力度,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2017年6月底前在东北地区至少设立一家民营银行。
第二方面是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主要包括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等。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实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出台推动东北地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工作方案,支持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大齐工业走廊培育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专项。
第三方面是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主要包括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等。指导辽宁省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起草工作,规划建设若干中外产业合作平台。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与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四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依托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专题培训。
第四方面是加强组织协调。主要包括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转变观念、振奋精神、扎实苦干,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完善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各省(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设立办公室。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的具体政策措施。中央财政提高对东北地区民生托底和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推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加大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增强发展信心。
《意见》强调,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维护全国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打一场攻坚战,闯出一条新形势下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新路,努力使东北地区在改革开放中重振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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