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国有企业长期存在所有者缺位、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走不出“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国资委成立后,上述问题虽有所改善,但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比如,作为市场主体的国企仍“政企不分”(主要领导仍由政府任命),其经营管理者依旧带着严重的官本位思维,导致国企内部管理的官僚化和决策的短期化;再如,国企经营本应遵循“低买高卖”的市场理性,但因存在权力寻租,屡屡出现“高买低卖”的反市场化现象,造成重大国资损失。在国企改制、投资并购等领域,这种匪夷所思的行为尤其高发,成了重灾区。
这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违规情形,均有历史的大数据支持,可谓针对性极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其后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一条重要主线仍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未来,无论是改制、投资领域还是其他国企经营决策,主事者都将树立上述54个“雷区”不能碰的敏感性。
诚如所言,首次提出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二字彰显了监督决心和震慑力量。这意味着,功劳和责任都将伴随终身,国企负责人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要对自己所做的重大投资决策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国企投资决策不能再“任性”,国企高管的权力真正被关进了“笼子”里。
但也应当看到,若运用不当,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也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它虽是“正能量”,也是“负激励”,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企决策短期化的问题,防止国资流失,也可能使一些经营管理者产生消极懒怠的情绪。通常而言,一个人干得越多,犯错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对错误决策进行“终身”追究的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创新开拓保护机制,否则,可能会驱使某些国企领导人不作为、少犯错、一味求稳,后果多半是将国有企业维持现状,做得不死不活、了无生气,成为另一种“僵尸企业”。
消极懒怠的“负激励”,还体现在不开拓、不创新上,具体体现为小打小闹、不疼不痒。一个优秀的企业,一定拥有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团队。优秀的企业家,须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去思考、去创新,包括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等。新一轮国企改革,继续提倡创新。提倡创新,就须避免行为短期化,这与终身追责的效应相一致;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是不可预见的,存在犯错与失败的可能。对这种失败,该如何界定,又如何进行追责?如果追责,是否会抑制创新?
这涉及终身追责制的实施细则及国资流失的标准等问题。党委和董事会的关系如何协调?重大决策如何出台?“国有资产较大损失”如何界定?“未正确履行责任”如何把握?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此外,追责制还应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事实上的一纸空文。《意见》明确提出,“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这很必要,追责制和终身追责制应形成一些判例,才会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如果说考核制是驱动国企经营的一条鞭子,追责制就是管住国资权力的一个笼子。这个笼子的条框是由多个约束制度构成,这些制度应更多地遵循市场规则,同时也应更多地借助、引入市场力量。通过市场力量多方的博弈、制衡、监督,让国企发展既有动力又不出轨,既壮大了国有资产,更能保护宝贵的企业家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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