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四川将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资金及综合政策措施,引导一批资源条件较差、灾害重、工艺落后、安全风险大、亏损严重的小煤矿有序关闭退出,减少生产能力。引导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一批“僵尸企业”。
同时,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国有煤矿企业,按照“一矿一策、一矿一工作组”的要求,逐矿成立关闭退出工作组。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妥善处置银行债务。严格按标准对退出关闭煤矿实施关闭,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意见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未经项目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重新核减现有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为强化政策支持,意见分别从财政、金融、企业减负、重组升级、职工分流、土地资源、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为确保计划顺畅执行,四川将建立省级部门“对口联系、分片负责”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对口联系地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同时,产煤地政府实行“市包县、县包矿”工作制度,将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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