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方面进行重点修订
2007年12月,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印发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下称《使用办法》)。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精细化,原《使用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
《使用办法》的修订范围涉及总则、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和附则等8部分,其中重点对自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等三方面进行了修订。
据投资额调整审批权限
在加强自有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经验,结合广州2013~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针对日常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要求各单位提高产权意识,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在对外投资经营上,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同时强化对外投资监管力度。主要新增以下内容:明晰对外投资概念、细化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要求、加强国资收益监管力度、明确各级部门监管职责等。
根据不同投资额调整审批权限。修订后《使用办法》,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与此同时,《使用办法》完善了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须收回;此外,也下放了部分审批权限。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小额度的(房产30平方米以下,其他类资产现值30万元以下)和短期的(6个月以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为提高土地监管力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市财政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严抓管理制度执行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重点加强对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和开办企业等违规事项的发生。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或隐瞒租金收入和国资收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逐级追究责任。
- 广州市属国企利润上交比例2020年将提高到30
- 商务部:将对日韩土耳其原产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 北京通州计划2016年消除建成区19条黑臭水体
- 中国南沙群岛两个新建机场已成功实施校验飞行
- 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二、三、四类的会议会期不
- 发布政策“雪中送炭”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转型
- 社保费率连续下调 将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暴雨侵袭之后各地部署灾后恢复工作 多项举措稳定
- 六成以上省级政府未公开国企业绩考核结果 透明度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