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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其他行业  2016-7-12 11:34:40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监会于2008年6月3日颁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七条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做了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监会于2008年6月3日颁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七条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注:第一款规定,实务中遇到的情形比较多,独立财务顾问参与募集配套资金,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联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参与重组交易等等,下文的案例会做详细解读和论述。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那么,针对上述规定,可以引申相关的问题,比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时,证券公司是否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券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直投子公司等途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是否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联合其他上市公司发起的并购产业基金所投资的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的标的公司时,证券公司是否亦可以担任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的关联方为撮合交易,提供过桥资金融资安排的服务,是否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为此,笔者总结了市场近两年来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及反馈问题回复,探讨如下:

  案例一:联创光电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6月,联创光电公告重组预案,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汉恩互联 65%股权。其中,以股份支付 65%的交易对价,剩余 35%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本次交易中,海通证券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且海通证券旗下子公司海通开元持有标的公司7.01%的份额。针对上述情形,交易所问询“海通证券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预案显示,其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为本次交易中除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主要交易对手,且海通证券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说明,请律师发表意见。”

  【反馈回复】

  1、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前后,海通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论证如下: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经君合律师核查,于本次交易前,海通证券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联创光电股份达到或超过 5%,亦未选派代表担任联创光电董事。于本次交易后,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将获得上市公司 2,572,399 股股份,占联创光电股本约 0.55%(不含配募)。除此之外,海通证券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联创光电股份,且海通证券及海通开元未选派代表担任联创光电董事。因此,海通证券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的禁止性情形。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次交易前,联创光电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海通证券股份达到或超过 5%,亦未选派代表担任海通证券董事。

  根据海通证券的说明,于本次交易后,联创光电亦不会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海通证券股份达到或超过 5%,不会选派代表担任海通证券董事。因此,海通证券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的禁止性情形。3、最近 2 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海通证券的说明,最近 2 年海通证券与联创光电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情形,海通证券最近一年未为联创光电提供过融资服务。因此,海通证券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的禁止性情形。

  (3)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经君合律师核查,海通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中海通证券的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在联创光电任职等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因此,海通证券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的禁止性情形。

  (4)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根据海通证券的说明,海通证券系联创光电就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未为联创光电的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因此,海通证券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的禁止性情形。

  (5)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根据海通证券的说明,海通证券与联创光电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其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因此,海通证券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的禁止性情形。

  海通证券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与其子公司海通开元的投资业务之间已经建立了严格的隔离制度,海通开元独立于海通证券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海通证券的说明,海通证券内部具有严格的防火墙业务隔离制度,在机构设置、人员、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信息分析上均实施分开管理,做到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同时,海通证券注重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此外,海通开元亦已建立了自身的公司治理体系和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其业务开展可以独立运作。通过上述风险控制措施,海通证券的独立财务顾问与海通开元的投资业务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隔离。

  综上所述,君合律师认为,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案例点评】

  证券公司全资的直投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但是通过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将持有上市公司 2,572,39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约 0.55%(不含配套资金募集),因此,交易前后,海通证券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联创光电股份达到或超过5%,未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外,国内券商一般会执行业务隔离制度,反馈回复时,君合律师亦引用海通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业务的隔离制度,来佐证其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案例二:星美联合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2月,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组草案,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欢瑞世纪 100%股权;同时向欢瑞联合、弘道天华、青宥仟和、青宥瑞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15.3 亿元,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证监会一次反馈问及“申请材料显示,发行对象宏图资本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全资孙公司,新时代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1)交易完成后,新时代证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及占比。2)新时代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新时代证券通过宏图资本持有欢瑞世纪 500 万股股份,占欢瑞世纪总股本的 4.63%,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时代证券通过宏图资本持有上市公司 1,813.32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5%(不考虑配套融资)。

  二、新时代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时代证券通过宏图资本持有上市公司 1,813.32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5%,低于上述办法规定的 5%的股份要求。宏图资本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协议中也未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宏图资本或其关联方将提名一名董事进入上市公司。此外,新时代证券也不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新时代证券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已经建立了严格的隔离制度,直投子公司独立于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做出投资决策 新时代证券已制定了严格的防火墙业务隔离制度,各项业务风险控制严格:对投行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等在机构设置、人员、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信息上严格分开管理,做到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通过上述风险控制措施,新时代证券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承销业务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隔离。

  此外,新时代证券注重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新时代证券人员未在直投子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投从业人员,直投子公司建立了自身的公司治理体系和经营决策机制,从而确保了直投子公司的独立运作。

  综上所述,新时代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案例点评】

  星美联合该道反馈问题的回复,与联创光电几乎一致,都是从交易前后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5%着眼,另外,反馈回复时,新时代证券亦强调了其财务顾问业务与直投业务的隔离制度。联创光电和星美联合的案例表明,直投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的关联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只要交易完成后独立财务顾问及其关联方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5%即可。

  案例三:西安民生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2月,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海航商业控股及其特定关联方、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鼎发投资、乾盛瑞丰资管计划、上海并购基金、嘉兴洺洛投资、北京万商投资、上海景石投资、上海盛纳投资、新疆永安投资、潘明欣、王雷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 100%股权。证监会一次反馈问及“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由海通证券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完成后,海通证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及占比。2)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根据截至2015年12月7日海通证券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相关权益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海通证券将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b权益人及持有原因

  目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关权益及数量

  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权益

  上海并购基金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无

  97,631,723股

  合计

  97,631,723股

  交易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

  6,007,828,231股

  交易后海通证券直接及间接持有西安民生比例

  1.63%

  (二)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

  1、本次交易前后,海通证券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本次交易前后,西安民生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海通证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海通证券的董事;

  3、最近两年海通证券与西安民生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未相互提供担保;最近一年海通证券未为西安民生提供融资服务;

  4、海通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未

  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海通证券未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本次交易前后,海通证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案例点评】

  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并购重组的交易对方是独立财务顾问与其他机构发起设立的并购产业基金。近来年,上市公司+PE的并购产业基金模式在国内风起云涌,早已不是新鲜事,上市公司与PE、证券公司的直投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数量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下,并购产业基金持有的投资对象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如果通过参与交易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亦会构成十七条第一款的禁止性情形。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证券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或机构合作设立的并购产业并购基金,券商不仅可以通过产业并购基金进行投资,还可以对投资的标的进行整合,广泛对接投资银行事业部的上市公司资源,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案例四:九芝堂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12月,九芝堂发布公告,拟向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承、盛锁柱、高金岩、万玲、倪开岭、黄靖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友搏药业 100%股权。证监会反馈问及“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绵阳基金将持有上市公司 8.99%股权,其普通合伙人中信产投的第一大股东为中信证券。请你公司结合中信产投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等,进一步披露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反馈回复】

  (一)关于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作为中信产投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其 35%股权,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中信产投无实际控制人。

  目前中信产投 11 名董事会成员中,中信证券仅推选 3 名董事,且中信产投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并无中信证券委派委员。因中信证券未能控制中信产投董事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管理决策机构,故中信证券未能对中信产投实施控制,亦未能对绵阳基金实施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间接持股比例测算,中信证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 5%,亦无计划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据此,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点评】

  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将持有上市公司8.99%的股权,而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证券又持有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的股权。

  但是,通过间接持股比例计算,中信证券依旧未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亦无计划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并未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案例五:泰亚鞋业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反馈问及“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前,华泰联合证券关联方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泰亚股份 2.26%股份,华泰联合证券关联方华泰瑞麟(一号)持有恺英网络 2.22%的股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华泰联合证券为泰亚股份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时间。2)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取得泰亚股份 2.26%股份的时间,是否存在内幕交易。3)华泰联合证券是否为其关联方华泰瑞麟(一号)在本次交易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是否存在其他服务或者协议安排。4)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一)华泰联合证券为泰亚股份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时间 。

  泰亚股份于 2015 年 1 月 6 日起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停牌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泰亚股份的委托,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泰亚股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取得泰亚股份 2.26%股份的时间,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2015 年 4 月 16 日,泰亚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关联交易预案》并于 2015年4月 17日公告,同时经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4 月 17 日开市起复牌。 华泰联合证券关联方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泰瑞麟股权基金”),即华泰瑞麟的有限合伙人,在 2015 年 4 月 17 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丁昆明减持的 400 万股泰亚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

  本次大宗交易由华泰瑞麟股权基金与泰亚股份股东丁昆明协商一致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泰亚股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公告并复牌后进行,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三)华泰联合证券是否为其关联方华泰瑞麟(一号)在本次交易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是否存在其他服务或者协议安排 。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华泰瑞麟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华泰联合证券接受泰亚股份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未接受关联方华泰瑞麟的任何委托在本次交易中为其提供任何财务顾问服务,华泰联合证券与华泰瑞麟之间不存在其他服务或者协议安排。

  1、华泰证券风控程序及目前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书面说明,华泰联合证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的控股子公司。华泰证券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了有关直投业务的信息隔离及风控规范程序,主要制度包括《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防范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决会议事规则》等,明确了直投业务子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通过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泰瑞麟基金投资”)、华泰瑞麟股权基金、华泰瑞麟、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证券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相互隔离等措施,加强彼此之间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关联交易、“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证券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已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符合华泰证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符合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定。

  2、华泰联合证券、华泰瑞麟内部决策程序 。

  根据华泰瑞麟出具的书面说明,华泰证券下属企业华泰瑞麟基金投资担任华泰瑞麟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华泰瑞麟的投资和运营。尽管华泰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制华泰瑞麟基金投资,但华泰瑞麟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均独立于华泰证券及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泰瑞麟根据《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2015 年 1 月 26 日,华泰瑞麟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批准了华泰瑞麟受让恺英网络股权的事项。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书面说明,尽管华泰证券控股华泰联合证券,但华泰联合证券的业务决策及风险控制机制均独立于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依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管理办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独立开展上市保荐、发行承销、财务顾问相关业务。在华泰瑞麟受让恺英网络股权时,华泰联合证券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顾问服务,也未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安排,华泰瑞麟受让恺英网络股权是基于其自身风险控制程序独立作出的决策。

  (四)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 17 条规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具体如下:

  1、华泰联合证券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本次交易完成前,华泰联合证券关联方华泰瑞麟股权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泰亚股份 2.26%股份,华泰联合证券关联方华泰瑞麟持有恺英网络 2.22%的股权,但华泰联合证券未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华泰瑞麟股权基金、华泰瑞麟或其他方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泰亚股份不持有,亦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华泰联合证券的股权,泰亚股份未选派代表担任华泰联合证券的董事;

  3、最近 2 年华泰联合证券与泰亚股份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最近一年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为泰亚股份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形;

  4、华泰联合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华泰联合证券负责本次交易的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在泰亚股份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本次重组中,华泰联合证券未向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华泰联合证券与泰亚股份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华泰联合证券及其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华泰联合证券与上市公司股东丁昆明不存在关联关系,华泰瑞麟股权基金与丁昆明间的股份转让及大宗交易由参与方独立决策执行,与本次重组为相互独立的交易行为。除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外,泰亚股份与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情形,其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案例点评】

  本次交易中,华泰联合证券的关联方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恺英网络借壳泰亚鞋业交易参与方提供了资金安排支持,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丁昆明减持的 400 万股泰亚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另外,华泰瑞麟还持有标的公司2.22%的股权。不得不说,华泰联合通过其关联方的融资安排,前后赚了两道钱,通过给交易参与方提供资金安排以及自身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两种方式获得了上市公司股份。

  案例六、洪城水业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反馈问及“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象之一系国泰君安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国泰君安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泰君安证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及占比。2)国泰君安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泰君安证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及占比 国泰君安资管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将通过“国泰君安君享新发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君资管定增 00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合计认购股份 10,964,82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47%。国泰君安资管仅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收取管理费,不享有资管计划认购人所享有的分红权、收益权等核心权利。除此以外,国泰君安证券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洪城水业股份。

  (二)国泰君安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后,国泰君安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下列情形: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本次交易前,国泰君安证券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洪城水业股份,且未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泰君安资管通过“国泰君安君享新发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君资管定增 00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洪城水业 2.47%的股份,国泰君安资管仅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收取管理费,不享有资管计划认购人所享有的分红权、收益权等核心权利。除此以外,国泰君安证券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洪城水业股份,且国泰君安证券和国泰君安资管未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形。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本次交易前后,洪城水业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国泰君安证券的股份,或者选派代表担任国泰君安证券的董事。

  【案例点评】

  上市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参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项目是比较常规的做法,国泰君安资管通过“国泰君安君享新发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君资管定增 00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洪城水业 2.47%的股份,国泰君安资管仅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收取管理费,不享有资管计划认购人所享有的分红权、收益权等核心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国泰君安资管在本案例中只是提供资管通道。

  3 案例总结

  综合上述五个案例来看,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并购产业基金、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或关联方所投资的对象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其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只要不超过5%,就不会触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反馈回复时,独立财务顾问一般也会提及财务顾问业务和直投业务的隔离制度,说明其不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规避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的利害关系,避免利害关系影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性。实务中,在承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时,独立财务顾问需要逐条核对论证相应的规定。

  正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允许的前提下,如果能够为并购重组交易各方提供资金融通安排、参与募集配套资金、为上市公司提供合适的并购标的,券商不仅可以从财务顾问业务中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也可以获得丰厚的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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