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等18家保监局所辖地区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及时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防止车险主要经营指标的实际值较费率精算报告中的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
通知提出,各单位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商业车险改革相关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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