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赵子龙主任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进行了调整。如果用人单位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来征缴标准是按照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但是有些小微企业缴起来可能有些困难,对于有些大企业来说又有可能偏少。”因此,为了征缴标准更加合理,从今年开始将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用人单位的缴纳标准将体现出差异性,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管理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赵子龙介绍,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就业审核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至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至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另外,以前本市只有安排视力残疾1至2级残疾人就业的,才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从2016年开始,不分残疾类别,凡是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均可按照2名计算,且跨地区的招用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政策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以前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新办法实施后,2016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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