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我们并不陌生,其保障的对象国家有规定。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作为唯一的资格申请标准。2011年6月,河南省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其目的是“有利于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困难”。该《意见》特别强调,要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可是,在新郑市,如果你收入低、住房困难,对不起,你并没有居住公租房的资格。2013年4月新郑市下发的《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和2013年11月出台的《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不仅都对申请公租房“第一学历必须是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暂行规定》特别提到制定此政策的目的是“为完善新郑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瞧瞧,变味了吧?公租房居然成为了“人才房”!
在专家看来,一者,申请公租房必须第一学历是国家统招本科生,这样的规定既荒唐又可笑,让人无法理解;二者,以入住公租房吸引人才来新郑市工作,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引进的人才有些本身就是高收入者,他们根本不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三者,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之外,额外增设限制性条件,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是“权力任性”的表现。
媒体“马上评论”说,究其原因,某些城市管理者习惯于将基本福利保障看作是一种权力赐予,而忽略了其公共属性。明白了这样的道理,再来看《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不难发现,其中错谬之处不只是“第一学历歧视”,还有对“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专供规定,相比起“第一学历歧视”,这种错位的公共福利保障分配思路更需要扭转。是的,属于民生建设的公共福利岂能成为一些为政者手中权力不受制约的“赐予”?
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新郑市法制办回应说,这个政策出台时,他们也做了合法性审查,没有发现其内容有和法律冲突的地方,因此,制定这样的政策并无不妥之处。面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尽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都应当及时清理并宣布失效”,但是,该法制办依然认为,2015年底,他们对该政策进行了审查,发现该规定没有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地方,因此,他们已经宣布该规定继续有效。至此,我们基本明白,新郑市法制办作为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守门人”,在公租房变身“人才房”的过程中,扮演了法治水平低下的角色。
众所周知,法制办是政府的法制参谋、法治助手和法律顾问,承担政府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审查和实施。既然新郑市法制办都点头同意“申请公租房必须第一学历是国家统招本科生”的文件规定,我们就弄明白了当地政府出台违法违规规范性文件,危害公共利益,有可能就是家常便饭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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