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产业[2016]1052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准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浙发改产业[2016]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项目。
项目单位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700万元,其中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出资9078万元,占34%;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出资8811万元,占33%;北京紫荆聚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811万元,占33%。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内资占56.32%,港资占43.68%,注册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合资期限30年。
请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及其出资方履行相关承诺,确保内资股东新增注册资本在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现有厂房、部分公用动力及辅助设施,新增焊装、涂装、总装、电控及试制试验等各类生产、研发、检测设备。
四、项目投资总额为8009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65000万元,建设期利息1145万元,流动资金13945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267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53390万元。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切实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议使用国产设备,以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设备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5]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6]86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请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汽车产品公告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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